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 ,规范学生请( 销) 假制度,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 序、保障学生权利、严格程序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第三条 学工部(处)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、协调与监督;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实施。
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 组织的活动 , 因故不能参加的 ,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,确因特殊情况 无法书面请假的 ,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 ,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,经批准后生效。
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,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、病假证明等材料。
第六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,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。学生 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。
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组织的各类学习、实习和实 践活动者;学生在寒暑假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;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学生离校者,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生效。
第八条 毕业生因考研复试、找工作、工作实习等外出,须先经指导老师批准,然后在各学院学工办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:
( 一)请假时间为3日(含3日) 以下,由班主任同意,辅导员审批,学院备案;
( 二)请假时间为4至7日,由班主任、辅导员同意,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审批,学院备案;
( 三)请假时间为 8日(含8日)以上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 定 ,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,并报学工部备案。
第十条 请假学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请(销)假单,一式两份,一份学生保留,一份学院学工办存档。
第十一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 , 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,均需 提前通过电话、QQ 等有效形式和请假批准人取得联系,告知事由及返 校时间,获得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。
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1日内,由本人持《 湖北 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请(销)假单》( 附件1)至学工办办理书面销假手续;请假时间为 8 日以上的,学院销假后 ,报学工部备案。
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,视情节轻重 ,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:
( 一)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、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 不假擅自离校的;
( 二)请假时间届满,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;
( 三)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,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;
( 四) 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。
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、请假证明等材料,学院应当记录和 存档。
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线上请假系统请销假,按线上系统流程办理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( 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。